山东:出台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


发布日期:2012-06-12   信息来源:

       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作出规定。

  《实施办法》共分六章、五十一条,明确了审计对象、组织协调、审计内容、审计计划与实施、审计评价、责任界定与结果运用等各项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实施办法》根据不同审计对象,对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可根据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进行任中审计或离任审计,并逐步提高任中审计的比重。应当建立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同步开展,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区分重点审计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谁主持谁负责,谁签批谁负责,谁授意谁负责”的原则,合理界定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应分别承担的责任。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归入本人档案。

  《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规定》,健全完善我省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张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