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政府出台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日期:2018-01-17 信息来源:
日前,光山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光山县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会后印发全县各级各部门严格执行。
《办法》共3章24条,将为审计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能有效促进审计项目“后半篇文章”的落实。
一是明确审计整改责任追究适用对象。即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对象,承担督促、协助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二是明确审计整改的方式方法。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性文书,按要求应当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或其他针对性举措,以及主动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的行为。
三是明确审计整改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负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结果和履行公告职责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督促、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
四是明确整改责任追究事项。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责任、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等5类追究事项,分别列出了不同的认定情形,并明确了从重问责及从轻、减轻问责的有关情形。
五是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对拒绝或拖延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及不履行协助整改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以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视情况追究整改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六是明确责任追究程序。该县审计整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追究责任情况复杂、性质严重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由审计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经县审计整改联席会议研究后,安排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审计机关对应当追究审计整改责任事项,按规定程序书面提请纪委、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纪委、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审计整改责任追究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要在15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涉及审计整改的重大事项,按照审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执行。
七是明确审计整改成果运用。该县建立和完善了审计整改联席会议整改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组织人事部门将推动审计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县巡察办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巡察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财政部门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占祥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