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修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20 信息来源:新县审计局
近日,新县人民政府积极采纳审计建议,重新修订出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新修订《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方责任、审计范围、资料报送等事项,着力推动提升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质效。
近年来,新县审计局立足投资审计“三个转变”工作要求,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存在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不到位、超概(预)算投资、建设工程预算编制审核不严谨等问题。对此,审计建议县政府重新修订《办法》,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
该县政府高度重视,积极采纳审计建议并修订出台上述办法。新修订《办法》指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县发改部门在每季度末将批复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抄送县审计局;县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将纳入上级统一计划的项目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抄送县审计局。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的时间和期限,要求在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且建设单位应在当年12月份将本年度已竣工项目清单报县审计局备案。《办法》还就如何处理建设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不履职、拒绝或阻挠审计、审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