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等控制措施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1-26   信息来源: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防止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施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等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关控制措施  

  1.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措施。  

  2.在暂时停发湖北班车、关停旅游景区及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网吧、酒吧、茶座、咖啡厅等场所的基础上,暂停公众聚集活动,劝告市区居民无特殊原因不要开私家车或搭乘网约车、顺风车等交通工具前往湖北省。  

  3.疫情管控期间,市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部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凡发现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  

  二、公共场所范围  

  公共场所主要包括:

  1.宾馆、饭馆、旅店、酒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广场、游园);

  4 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

  5.商场(店)、书店;

  6.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7.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三、职责分工  

  1.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其监督管理范围内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2.各城市区、开发区、管理区负责做好各自辖区控制措施的实施工作,并对本辖区落实情况予以检查。  

  四、实施要求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自觉主动地落实有关管控措施,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疫情管控期间不前往湖北省。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控制措施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2.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并要求进入其场所的顾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网约车、顺风车车主应当对搭车前往湖北省的乘客进行劝阻。  

  3.对不听劝阻违反相关控制措施的人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另行通告。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区参照执行。

  

                          信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