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审计局行政处罚岗位职责


发布日期:2016-09-21   信息来源:

 

信阳市审计局行政处罚岗位职责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1 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调查 2.调查责任:对进一步核查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审核审计证据、审计记录,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代拟审计处罚决定书。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审查 3.审查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复核、审理。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法规科 10个工作日内  
告知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决定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送达 6.送达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按照规定跟踪检查审计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立案 1.立案责任: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调查 2.调查责任:对进一步核查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审核审计证据、审计记录,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代拟审计处罚决定书。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审查 3.审查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复核、审理。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法规科 10个工作日内  
告知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决定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送达 6.送达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按照规定跟踪检查审计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单位和个人有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处罚、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处罚、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立案 1.立案责任: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调查 2.调查责任:对进一步核查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审核审计证据、审计记录,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代拟审计处罚决定书。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审查 3.审查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复核、审理。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法规科 10个工作日内  
告知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决定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送达 6.送达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按照规定跟踪检查审计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立案 1.立案责任: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调查 2.调查责任:对进一步核查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审核审计证据、审计记录,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代拟审计处罚决定书。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审查 3.审查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复核、审理。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法规科 10个工作日内  
告知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决定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送达 6.送达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按照规定跟踪检查审计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立案 1.立案责任: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调查 2.调查责任:对进一步核查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审核审计证据、审计记录,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代拟审计处罚决定书。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审查 3.审查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复核、审理。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法规科 10个工作日内  
告知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决定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送达 6.送达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按照规定跟踪检查审计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 财政金融审计科(派出机构审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商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农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市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