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与标准


发布日期:2016-09-21   信息来源: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信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与标准如下:

 

 

序号

职权类别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标准

法律法规依据

1

行政处罚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3

行政强制

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4

行政强制

通知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此表依据经市两单办审核确定的权责清单制定]

信阳市审计局作出上述任何一项行政执法决定,均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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