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信阳市审计局党组关于印发《信阳市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24   信息来源: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信阳市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信阳市审计局党组

 

                            201654

 

信阳市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

追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河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河南省审计厅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全体人员以及所聘(借)参审人员。

   第三条  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职权对等、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组织开展。

   第五条  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在调查违纪事件时,既要查明违纪人员的直接责任,又要查明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与方式

第六条  局机关各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负责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及时研究安排,不组织实施,或者对上级党组织、纪检机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敷衍推诿、落实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对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教育强调不够,执行不力,未结合干部职工思想实际开展廉洁审计、文明审计教育,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违反相关规定,在一些重点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安排或热点、敏感性工作中失察失误或者搞不正之风,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意见态度不够坚决,措施不够有力,导致“四风”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本科室或审计组疏于管理监督,对已经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进行教育提醒、督促纠正,导致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解决,或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不及时报告,甚至包庇袒护,不支持、不配合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违法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查处的;

(七)具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审计组组长(审计现场负责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根据审计工作任务,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出现重大廉政问题的;

(二)审计组进驻被审计(调查)单位时,未公示、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等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三)放任、包庇、纵容审计人员违反审计、财经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或者滥用审计权力以权谋私的;

   (四)对本审计组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收到的重要信访举报材料、出现的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现场审计、延伸审计、核查重要事项和接受重要审计工作资料以及交换审计意见时,未能有效避免审计人员单独与被审计单位接触,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六)执行审计纪律不严格,未能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导致在执行审计业务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七)未能有效支持、配合廉政监督员开展工作,确保廉政监督员正常履行职责的;

(八)未按规定及时作出廉政承诺,或者虽然作出承诺却不认真践行承诺,带来一定后果的;

(九)具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审计组廉政监督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对审计组执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情况未及时进行监督的;

(二)未认真履行提醒责任,对审计组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未及时提醒和制止的;

(三)未认真履行报告责任,对审计组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不及时向局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的。

第九条  本局工作人员和所聘(借)参审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认真遵守政治纪律,不讲政治规矩,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劳动纪律、生活纪律的;

(三)未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或者填写重大事项报告表不实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作出廉政承诺,或者虽然作出承诺却不认真践行承诺,带来一定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       批评教育;

(二)       诫勉谈话;

(三)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       通报批评;

(五)       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六)       党纪政纪处分;

(七)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五)督促纠正后,职责范围内依然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发生窝案串案的;

(六)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有碍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主动承担责任,及时进行整改且成效明显的;

(二)平时注重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后主动报告、及时纠正,积极挽回损失或者减小影响的。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不因涉事个人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十四条  局党组在工作中发现需要追究责任的问题线索,对其中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可以直接作出责任追究的决定;对事实和责任尚需核实的,应当交由驻局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再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驻局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在纪律审查、现场巡查、审计回访、干部监督及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需要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问题线索,应当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后提出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在工作中发现需要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问题线索,应当报送驻局纪检监察部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后提出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局党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驻局纪检监察部门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通知书》,按照下列分工办理:需要给予批评教育的,由相关局党组成员、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及相关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事科、驻局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党组织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由驻局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党组织和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本局干部被追究责任的情况,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并将其作为管理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所聘(借)参审人员被追究责任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取消当年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听取被追究人员本人的意见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内设机构及审计组组长是由处级领导担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信阳市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通知书

 

附件

 

信阳市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单位或个人):

 

近期,发现你(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    

                                      

                                      

                                       

     问题,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追责。

 

 

 

 

                 市纪委驻审计局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