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
发布日期:2013-08-02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审计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规定的通知
审廉字〔2011〕11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修订后的《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
具体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八不准”审计纪律,确保审计组和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廉洁从审,促进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审办发〔2008〕14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将有关审计事项和审计纪律全面、真实地告知被审计单位,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
第三条 审计告知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八不准”审计纪律;
(三)审计组长、审计人员名单;
(四)举报电话。
第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将“八不准”审计纪律连同审计通知书一起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五条 审计告知由审计组在进点时组织实施。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当及时将审计告知的内容张贴在被审计单位明显位置或以电子屏显示,向被审计单位群众进行公示。
第六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要认真填写《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登记表》(附件1)。署机关业务司及派出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应于审计结束后15日内,将登记表报送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特派办派出的审计组应于审计结束后15日内,将登记表交本办兼职廉政监察员备案。
第七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兼职廉政监察员要认真填写《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报告表》(附件2),经审计组长审核同意后上报。署机关业务司及派出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向本单位司(局)长报告,各特派办派出的审计组向署党组派驻本办的纪检组长报告。
第八条 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登记和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执行审计纪律、审计组外勤经费管理的情况。各单位根据统一式样,自行制作登记表和报告表。
第九条 各单位发现违反审计纪律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审计署,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核查和处理。每年年终,要总结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的情况,向审计署报告。
第十条 实行审计廉政回访制度。审计结束后,有关部门通过回访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审计执法和执行审计纪律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廉政回访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情况;
(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
(三)审计组实行公示情况;
(四)审计组执行其他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第十二条 署机关业务司和派出审计局的审计廉政回访工作,由署机关纪委、人教司等综合部门派员组成回访小组,制定回访计划,开展回访活动,总结回访情况。特派办的审计廉政回访工作,由署党组派驻纪检组长组织,办公室、机关党委和人教处等综合部门派员组成回访小组,开展回访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廉政回访可以采取发函或走访被审计单位、召开有关单位和人员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有关资料、征求被审计单位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方式,了解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执法执纪情况,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回访结束后,回访小组应写出书面报告,并交有关部门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审计廉政回访采取抽查的方式,注意达到一定的回访率。回访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情况,防止片面性,回访情况应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实施细则》(审办纪监发〔2000〕23号)、《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审纪发〔2003〕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