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信阳市审计局党组关于印发《信阳市审计局登记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18   信息来源: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信阳市审计局登记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需要报备的有关信息扫描件或拍照件,请通过审计管理系统及时报送机关党委信息报备邮箱。

邮箱地址:yanjiang@ha-xyaudit.gov.cn

 

                          中共信阳市审计局党组

                             2017年9月1日

信阳市审计局

登记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严肃审计工作纪律,避免审计工作受到外界的干扰、影响,参照审计署关于登记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阳市审计局审计人员开展的审计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干预,是指在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编制、审计事项确定和查证、审计结果性文书和审计业务信息编审、案件线索移送、审计结果公告等审计工作全过程中,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非本审计事项直接相关的审计工作人员,本人或者请托他人,在正常工作程序之外,通过电话、面谈、书面等方式进行说情、打招呼、威胁、恐吓等,对审计人员施加影响,明示或者暗示审计人员对有关事项不深查,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予或者不如实报告、公告,从轻、减轻、免除审计处理处罚,或者询问、过问、打探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情况,影响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自觉抵制,并填写《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见附表),以扫描件或拍照件方式通过审计管理系统报送机关党委信息报备邮箱,由机关党委报送驻局纪检组。

《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以报告人所在的科(室)为单位统一连续编号,审计工作结束后,《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五条  审计现场审计人员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在遇到干预行为后1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组长(或审计现场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局领导报告;审计组组长(或审计现场负责人)遇到干预行为或者接到审计人员干预报告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项目实施的科(室)主要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局领导报告。

审计项目实施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审计人员报告的和自身遇到的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局长报告。分管局领导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局长报告。

负责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业务信息编审、案件线索办理、审计结果公告等工作的审计人员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在遇到干预行为后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  各科(室)应当每半年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同时以扫描件或拍照件方式通过审计管理系统报送机关党委信息报备邮箱,由机关党委报送驻局纪检组。

局机关党委应当每年对各科(室)报告的干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次年1月底前向局领导专题报告。

第七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有遇有干预行为未按规定登记报告的、接到干预报告未按规定向上级领导报告的、按规定登记报告后未严格依法办事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阳市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信审组﹝2016﹞12号)和《信阳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对审计组廉政监督管理的规定》(信审﹝2014﹞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信阳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